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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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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人擅自转包建筑工程,构成违约吗?  1999年4月15日,新春县入民医院与活水县建筑公司签订了兴建一幢急诊楼和宿舍楼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合同订立后,建筑公司将宿舍楼的施工任务包给了达城乡工程队,院方施工现场的代表发现后并未加阻止。工程完工后,院方与浠水县建筑公司一起对急诊楼和宿舍楼进行验收,验收时发现宿舍楼质量低劣,多处墙皮脱落,根本不符合合同约定。院方要求建筑公司返工,并赔偿损失。建筑公司则称该宿舍楼是由达城乡工程队施工的,当初转包时院方并未制止,应视为同意,让医院去找工程队。而这个乡工程队是几个农民临时拼揍起来的,一无资金,二元技术人员,更没有施工资格证书,没有承包工程的资格,且已解散。医院没有办法,只好到法院起诉了建筑公司。  [法律分析]  建筑公司应对宿舍楼的质量问题负责。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于合同的主体有严格的要求。发包方在订立合同前须取得有关建筑工程的批准文件,承包方则必须是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是任何人和单位都可以承包工程。而现实生活中,没有施工资格而承包工程的所谓施工队是很多的。这种施工队往往偷工减料,只求速度,不讲质量,出了问问题一散了之。本案中的乙达城乡工程队就是这样的施工队。  建设工程可以由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由几个单位承包。承包单位承包后,还可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同主体承包合同一样,分包合同的分包人也必须具有承包工程的资格。在一般情况下,‘承包人转包合同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不得私自转包,更不得转包给没有资格等级证书的施工队或从转包中获利。在转包合同中,承包人应就整个工程对发包入负责,并不是说转包出去后,承包人就不再对发包人负责,而改由分包人对发包人负责了。分包人只就分包的工程对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是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若分包的工程发生质量用题,发包人应找承包人解决,再由承包人找分包人解决。  本案中,承包人浠水县建筑公司未征求发包人的同意而将宿舍楼工程转包给了没有资格证书的达城乡工程队,淆水县建筑公司应先对医院承担达城乡工程队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赔偿医院损失。然后,建筑公司再追究工程队的责任,医院是不能找工程队的。何况工程队已经解散。另外应注意,院方代表在工地上发现承包方私自转包而未加以制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起码应向承包人了解分包人的资格、资信等情况,以确定分包后对工程质量有无影响、承包人分包是否合理。发包方的这些疏忽可以说也是酿成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也有一定的责任。  [法律提示]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