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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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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履行合同的诉讼书范本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电话: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告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电话: 。

法定代表人:

诉 讼 请 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87000元及支付违约金、利息(计至被告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10年5月19日违约金及利息共计为人民币63709元。计算方式:编号NO.01合同的违约金=43000元×3%×49天=63210元;编号NO.02合同的逾期利息=44000元×日万分之二点一×54天=499元);

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和 理 由

原告因承接甲工程项目需要向被告订购变压器,双方于2010年1月11日、2010年3月16日先后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NO.01、NO.02,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全款到提货以及其他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0年3月26日向被告全额支付了《合同》总货款人民币87000元,而被告却不履行交货义务。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催促和致函等方式通知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交付货物义务,但被告仍拒绝交货,导致原告工期延误,订立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依法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但被告还是置之不理。无奈,原告只能诉诸法律,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谢谢!

此致

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时 间:

二、违约处理

1、单方违约

依《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所谓预期违约,以称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的实质是种毁约行为,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到来之前,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广播这种毁约心思表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表现而预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其构成条件为:1、债务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形;2、守约方具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3、违约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对于预期违约,守约当事人依法选择下列救济方式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自救手段

依《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此规定比较适合明示毁约。但对于默示毁约而言,因恐难以掌握对方违约的确切证据,故守约方不宜而采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参照合同法第68条规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备,以避免扩大自己的经济损失;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若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方明示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此种自助措施与行使不安履行抗辩相似。

3、司法救济

依《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措施,对于明示毁约易于操作;但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须掌握对方预期违约的确切的证据后方可诉诸法律,否则,将因证据不力反而于己不利。

4、等待履行

当一方预期违约,对方可坚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对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静观对方的态度是否有所变化,然后决定是否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明示毁约,守约方应明确要求对方撤回毁约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对方履行,以免扩大损失。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一时无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毁约,可等待对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对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实际违约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