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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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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公司在上海,被告是广西南宁的公司,2003年向我公司购买货物,但货款却至今未付,多次追讨无效,现在想走法律途径.但遇到如下问题:

    1.可以在上海的法院起诉吗?如果可以,是在我公司的注册地还是经营地也可以?

    2.如何写诉状:诉状中的原告地址是写注册地址还是经营地址或者是两个都要写?起诉人是写我公司还是法人?

    3.诉讼费用大概需要多少?

    4.还有哪些要注意的?

    问题补充:

    追讨的次数是怎么计算的啊?要向法院提出才算还是派公司人员追讨算?

    合同上约定是2004年1月为最后还款时间.

    ●律师解答如下:

    1.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一个一般原则叫“原告就被告”,意思就是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您应该向南宁公司当地的法院管辖,但如果您在合同中规定了管辖地为上海或者管辖地有两个以上包括上海的,您可以向上海当地法院起诉。

    2.诉状网上都有下载的模板,您若是觉得麻烦或写不好,我可以帮您起草

    3.诉讼费用有很多收取的类别,有按照标的费收的、有按照件数来收的等等,都不一样的

    4.合同里规定还款期限为多少年?您在此期间追讨了几次?分别什么时间追讨的?因为我国民法通则有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是可因一方提出请求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条参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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