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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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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马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其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总价110万元。在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当天,他交了30万元定金。

  后来,当他按约定前去与该公司签订正式合同时,得知该公司已将其认购的房屋以12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王某。马先生咨询,其是否可以要求根据预售合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他要求与开发商解除合同,是否能获得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

  法律人士表示,马先生所说的情况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房两卖的违约行为所引起的纠纷。在“一房两卖”或“一房多卖”的纠纷中,房屋的所有权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首先,如果在几个购房者中,有办理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那么该房屋的所有权就由该购房者取得;其次,几个购房者都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由房屋的合法占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第三,如果在购房者中,既没有人办理完过户手续也没有人占有该房屋的,由最早签订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由于马先生的预售合同签订在前,如果王某没有办理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或没有合法占有该房屋,他仍可向开发商主张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王某已办理了过户手续或已合法占有了该房屋,那么,他将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只能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

  另外,由于《担保法》第91条明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马先生所交的30万元中仅有22万元属于定金性质,其余8万不是定金,不能要求双倍返还,故开发商应返还其44万元定价,另赔偿8万元,共计52万元。(郭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警方提醒:消费者购房时对一次性付款优惠应当谨慎一些,应当了解开发商的资质,以及平时在消费者中的声誉如何。同时,作为开发商的员工或亲友,也不应提供虚假按揭的资料,否则一旦有问题就要承担起还本付息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