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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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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第十六条规定: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双方协商同意的;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

  (3)企业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4)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