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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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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企业投融资中的律师服务

  最近几年,国家对高新技术的重视程度和投资力度不断加强,特别是随着我国科研院所体制的改革,中小型的高新技术公司大量涌现,这些公司急需通过融资使其高新技术成果进入生产领域。由于对高新技术的投资具有高风险高利润的特点,因此,避免或减少风险以获取高额利润就成为投融双方合作的共同目的。要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面是:通过有关中介机构的介入,对高新技术开发研制的成功率以及市场前景进行分析、判断,以避免技术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律师介入,使整个投融资过程规范、合法、公平,以避免法律风险和合作纠纷,促成双方合作成功并健康发展。那么,律师在整个投融资过程中应做哪些工作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 对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对投资公司的主体资格的审查较为简单,因此该项工作的重点是对融资方资格的审查。首先,审查融资方是否是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即是否能够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因为在目前情况下,许多科研院所的下属单位,并未和原来的院所完全脱钩,依法成立公司,此种单位虽然在融资过程,以自己的名义出现,但它不能作为投融资合同主体来同对方签订合同,而最终由其上级法人单位来订立此合作合同,其结果是不利于资金和技术直接的全面的对接,使投资公司在新公司中的股权比例下降,进而影响其投资收益。

  其次是审查融资方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包括两主方面,一是审查有关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书以确认该公司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二是审查具体项目确认其是否是高新技术项目;三是审查该技术的所有权是否属于该公司。以避免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

  二、 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对融资公司进行整改。

  由于许多中小型高新技术公司刚刚成立不久,其组织机构尚不健全,或者形同虚设,不能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因而也就无法保证公司合法、高效运作,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所以,投资公司对这类公司一般是要求其限期整改并以整改合格作为双方合作的前提,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通过接受投资方的委托,介入融资公司的整改过程,为公司提供整体的整改方案,对整个整改过程进行策划、指导、监督,最后,出具整改验收合格的法律意见书。

  三、 审查公司的债权债务结构、性质。

  公司债权、债务结构是体现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好坏的一项重要指标。一般来讲,一个运作良好的公司,其债权、债务应大致平衡;但同时要看其债权是否是可实现债权。如果其债权是长期无法收回的,或根本无法收回的债权,那么在计算公司负债率时,应将这部分债权扣除,这样其负债率才能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做为投资公司应根据律师通过对融资公司债权债务的审查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来判断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减少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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