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潘丽萍

潘丽萍

联系我们

  • 姓名:潘丽萍
  • 电话:13153946888
  • 邮箱:329777811@qq.com
  • 证号:13713201411386946
  • 律所: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沂蒙路与天津路交汇金猴名居3A706室
您当前的位置: 临沂合同律师 > 律师文集 > 合同法规 >正文
分享到:0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

  根据该原则,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不能免除违约责任,故也不能免除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在适用定金罚则后,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