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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格式合同

时间:2016-10-06 16: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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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式合同这一概念在现今的法律领域已经被广泛使用与关注,但它并非中华法系里的概念,而是从西方法律文化中引进的。对于它的理解,西方各国归纳下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美、日和法国等国家将其称为“附和合同”、“附意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事先已经确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

    以下是论格式合同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浅析格式合同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这一概念在现今的法律领域已经被广泛使用与关注,但它并非中华法系里的概念,而是从西方法律文化中引进的。对于它的理解,西方各国归纳下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美、日和法国等国家将其称为“附和合同”、“附意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事先已经确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而所谓的‘不订立合同的选择’,客观上又根本不存在。”另一种对格式合同的称谓是“一般交易条款”,持有此种概念的有德国,意大利,奥地利等国...全文>>

    ◇浅论格式合同

    现代工商社会,交易频繁发生,格式合同比比可见,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借消费者保护运动兴起的“东风”,格式合同开始引起学者的关注,特别是近两年中国点评“霸王”条款活动,使国内对格式合同的研究和立法日渐增多,为将来的深入研究打下了基础和提供了素材。但不可否认,我们对格式合同的研究才刚刚起步,还有许多理论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入,认识和了解格式合同的范围还需要进一步扩大。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 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阐述了有关格式合同的概念及特征,通过对国外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就格式合同的立法、司法规制的分析比较...全文>>

    ◇论格式合同的效力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关于格式合同的概念有不同的观点,德国法认为格式合同是“一般交易条款或一般契约条款”。在法国称之为标准合同或附从合同,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合同法》称之为格式条款。对此问题学者中亦存在多种称谓,然大都倾向于几种称法同时并举,且早期多采“标准合同”一语。首先,标准合同“又译为定式合同,附从合同,指由一方当事人,有关团体或国家机关指定的,或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的,包括全部交易条款的合同”[1]或指“由一方当事人依法通过固定形式提出涵盖全部合同条款的要约...全文>>

    ◇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格式合同,也称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标准合同、附和合同、附从合同(contrard adhesion)、附意合同等,其“概念格局”(copceotual scheme)繁复1,因法系不同而有别。格式合同是旨在明示其合同内容的固定化、一般化,合同内容规定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以及合同形式均由一方当事人事先予以确定,另一方当事人对该合同只能表示全部同意与否的合同。格式合同名称并非我国所固有,系被辗转译介于国内...全文>>

    ◇格式合同不是免责借口

    李女士价值2000多元的套裙被洗衣店损坏,对方却以洗衣单注明“赔偿不超过洗衣费的5倍”为由拒绝李女士的赔偿要求。双方打起官司,法院认为,洗衣单上注明的内容是洗衣店老板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应属无效。法院判决洗衣店应赔偿李女士经济损失800元。

    格式合同是指条款固定、不可修改的合同。格式合同,或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一个相当特别的东西,也是一个具有“时代特色”的东西。它的诞生大概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之初,当时很多人的确不知道合同为何物,格式合同也就应运而生。但几十年过去了,人们在商品社会的洗礼下,已经有了维护自己权利、平等进行商业活动的意识。可奇怪的是,格式合同不仅没有消亡,相反却广泛存在于各个领域中...全文>>

    ◇格式合同及其立法规制

    一、格式合同及其特征

    格式合同,又称格式条款、标准合同,一般合同条款、附合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对方当事人只能全部接受或一概拒绝,不能就个别条款进行商洽的合同。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在于:(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一般向广大公众发出,涉及到某一特定时期所要订立的全部合同,并且包含和确定了合同的具体条款。(2)格式合同乃单方事先拟就,实践中多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制定并提出,对方当事人不直接参与合同的制定...全文>>

    ◇格式合同的弊端

    格式合同虽然具有节约交易的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由于格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例如,拟定方为自己规定免责条款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等。

    但无论如何,格式合同作为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法律当然不能因为格式合同的诸多弊端而取消格式合同的存在。因此,不断完善格式合同,规定哪类不利于格式合同条款非制定方的条款无效、规定条款制定方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即是合同法规范格式合同、保护条款非制定方利益的表现...全文>>

    ◇从案例谈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大量使用已经影响到了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本文将从两则案例分析格式条款的订入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格式条款的变更,并试图借助经济学的原理来判断开瓶费的合理性问题。

    案例:7月15日晚,为庆祝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成功,广州市民曲连吉自带了一瓶珍藏了十多年的杜康酒,和老朋友相约来到广州下塘西路的“天鲜阁”餐厅,准备开怀畅饮。宴会一开始,当众人的目光聚集在那瓶杜康酒上时,餐厅服务员彭玉香不失礼貌地告诉他们,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众人对此不解,服务员解释说是餐厅的规定。于是,曲提出买餐厅的杜康酒...全文>>

    ◇对格式合同多长个心眼

    近日南京手机市场价格战不断,价格虽降了,但厂家的售后服务却不见“长进”,让消费者苦不堪言。有关人士提醒消费者购买手机时,对格式合同中的协议条款多长个心眼。

    5月22日,家住南京南湖路的李先生告诉记者,他上个月刚买的某品牌手机通话时常出现声音忽高忽低、或断线的情况。当李先生携带手机寻求售后服务时,却被告知没问题属正常现象。当李再次去理论时,该品牌手机维修中心却出示了李先生在购机时签过字的协议。此协议上面有一条规定:即技术、故障的判断权归该维修中心。对此李先生十分气愤,觉得被商家欺骗了...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