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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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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隆回县电力局的委托,指派我二人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开庭前,我们调查和收集了有关证据,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案事实已清楚,据此,代理人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阳恩期(池)、阳范井(奖)与隆回县电力局六都寨供电所之间形成典型的承揽法律关系,做为承揽人之一的阳范井(奖)因其自身过错和违规行为所致损失,依法应由承揽人自负其责,与隆回县电力局无关,隆回县电力局对此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双方签定了《农村电气化村工程承包协议》,非劳动合同或用工合同。阳范井(奖)与阳恩期(池)系长期在外承包工程的合作搭档,二人均为老电工,经常承包各种工程尤其是电力工程,对这一行非常熟悉,自身有好的电工技术,且能组织一班人马,因而供电所将白田村农村电气化工程发包给以阳恩期(池)、阳范井(奖)为首的工程队。反言之,若为雇工,供电所不可能雇请阳范井(奖)这样一个已过60岁的人来做工。
2、从承包合同的性质来看。双方系承揽关系,乙方向甲方应提供并交付的是电气化工程这一工作成果,标的属于一次性给付成果性质,不属于按月或按天等方式发放工资的劳动雇佣合同。承包协议第四部分第一条所载“…其余30%由甲方用于验收资料,招待、管理等费用”,此处表明这30%实为电力局与供电所的内部效益分配,即结算费70%就是乙方承包费,当事人对合同的约定不违法即为自由。 3、从乙方所获报酬来看。乙方所获报酬可能少于,相当于或多于同等技术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这取决于承包人的经营能力,投入产出的比例等因素,倘若乙方所请工人多,工程完工期限长,作为承包人的乙方就可能获报酬少,反之,获报酬就可能多。 4、从承包风险和对工作成果的权利与责任来看。 (1)乙方要承担承包风险,这在承包协议第六部分有明确体现。 (2)乙方对其要向甲方交付的劳动成果承担正确履行的担保责任(见承包协议第五部分中的乙方责任)和违约责任(见承包协议第九部分)。 5、从工作的人身依附性来看。乙方具有自由、自主支配性,乙方只在承包协议要求交付合格工程的限度内受协议制约,至于乙方雇不雇请工人,雇请多少工人(技工或民工等),给工人多少工资,工人上班时间如何确定,工人的食宿问题怎么解决,甲方一概无权干涉,而甲方派驻施工现场技术人员进行技术督导非为支配乙方人员人身,也不是去做人事管理,只是作为发包方代表从协助工程能够如期如约完工交付的角度而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已。 6、从合同承包主体来看。乙方中的阳范井(奖)、阳恩期(池)等人系老电工,有技术且长期合作承包电力工程,这是他们以自己的技术和人脉而从事的一种盈利性的经营行为,符合承揽合同商业性主体的基本特征。 二、乙方施工队阳恩期(池)、阳范井(奖)等五人(含隆回县电力局依法追加的阳录田、刘雪江、阳清江三人)之间形成合伙关系。 1、在承包协议上签字的阳恩期、阳范井作为显名合伙人,如前所述,他们二人之间构成合伙关系当无疑义。 2、追加的三人与在协议上签字的两人等五人形成松散型的合伙关系。通过法庭调查我们知道这样一个事实:追加的三人系阳恩期(池)、阳范井(奖)两人叫去共同做事的,口头协议表明是,两人揽下工程,大家一起做,共同做事(包工不包料的承揽),共同赚钱,共负盈亏,完工结账,这完全符合合伙的特征。 3、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关于合伙等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因阳范井(奖)死亡而诉请被告承担的各项损失依法应由阳恩期(池)自身或者其他合伙人承担,被告无需承担责任。 三、原告诉请的精神抚慰金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