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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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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被辞退的物业管理公司与新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原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就物业管理交接事项的纠纷时有发生。物业管理交接纠纷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资料是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必须承担的责任,即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所规定的“附随合同义务”,因此,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属于合同一方不履行“附随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合同纠纷。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在形式上表现为物业管理公司不移交物业管理用房、资料,但本质上是物业管理公司不移交物业管理权。

  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与所聘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并且明确约定了合同期限时,按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但为适应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规定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被解除,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原物业管理公司拒不进行交接而产生纠纷的,原物业管理公司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给业主或新物业管理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限,或者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而在事实上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这种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即业主委员会可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入驻管理,或者物业管理公司主动要求撤离。但双方首先应当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有关协议,解决好物业管理用房、资料移交的问题,只有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单方面的行为解除合同,并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否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