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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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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人依法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享有的从事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就称之为代理权。关于合同行为的代理权问题,《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第48条、49条等都有规定。在合同诉讼中,代理关系的有无、被代理人授权情况如何、本人是否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转委托是否事先经过被代理人同意等,直接关系到民事责任由谁承担,当事人也常常在这些问题上发生争执。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第5条第3款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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