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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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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起诉状

原告:方XX

  住址:XX省XX县XXX镇XX村

  电话:139XXXXXXXX 139XXXXXXXX

  被告:北京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XXX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刘XX

  电话:136XXXXXXXX 6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1年10月11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叁拾捌万元(380000.00元)用于购买被告于2000年开发建成的XX小区XX号楼207.206两套住房,由于该小区是现房销售,被告于原告付款当日便将房屋交付入住。2003年7月1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该房屋契税及维修基金,并敦促其早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时至今日,被告方一直以种种原因拖延原告办理其应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方该项目的负责人刘XX要求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均未果。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在原告交付购房款履行了付款义务后,被告方交付房屋即购房合同成立,被告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按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定,被告应当立即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6年3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