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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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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针对很多人咨询的房产纠纷问题,强调称如果业主和开发商签了购房协议、交了定金,应该查看好所有的协议内容。太原市民王女士却发现,开发商居然把商品房典当给了银行,因此她拒绝付首付款,并需要开发商交还定金。但开发商却迟迟不愿对此事作出答复。

  对此,27日记者采访了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蔺楠。太原律师认为,这种情况下,大约交还定金、吊销合同。

  王女士于上一年年底和某房地产公司签定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协议中约好王女士认购该项目3号楼1单元101号房,一同对房价款、付款办法、定金等内容作出了约好。协议书签定当日,王女士交纳了3万元定金。一周后,当王女士失约付首付和相关税费时发现,该项目存在典当情况,而签协议时开发商并没有明白奉告。由于担忧采办的房子存在风险,王女士提出退房并需要开发商交还3万元定金。但开发商并不附和,开发公司称:“售楼处大厅的展板上现已对房子典当情况做了公示,王女士大约知道房子存在典当情况,所以退房、交还定金的理由不能成立;签定的协议书中规矩:王女士在规矩时间内未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自届满日期后第二天房地产公司有权自行铲除认购书,且定金不予返还”。

  对此,蔺楠认为,开发公司仅举证在售楼处大厅内张贴房子典当情况不足以证明王女士现已知晓涉案房子有典当存在。

  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生意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规定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四条规定如下: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办法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生意。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缘由未能订立商品房生意合同的,应当按照规矩关于定金的规矩处置;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两头的事由,致使商品房生意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房地产公司应将收取的定金3万元交还王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