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潘丽萍

潘丽萍

联系我们

  • 姓名:潘丽萍
  • 电话:13153946888
  • 邮箱:329777811@qq.com
  • 证号:13713201411386946
  • 律所: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
  • 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沂蒙路与天津路交汇金猴名居3A706室
您当前的位置: 临沂合同律师 > 律师文集 > 合同诉讼 >正文
分享到:0

  由于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分立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后,即对全体股东产生效力,即使其他股东不同意,也不能阻止公司分立,不同意的股东依照法律是无权提出退股的。

  因此,不同意分立的股东只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者其他人转让股份的方式收回出资,从而退出原来的公司。

【延伸阅读】

新公司成立经营范围的规定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合作协议书范本

公司股权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