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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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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之规定:关于外资企业设立的禁止条件

  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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