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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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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规定重点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更加广泛

  区党群各部门、区人大机关、区政府各部门(含归口管理的部门)、区政协机关、各街道办事处对外签订的合同全部纳入审查范围。同时明确了区直各党(工)委、机关各部门要依照本规定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签订合同行为进行监管。纳入审查的合同形式由合同书扩展到意向书、承诺书、确认书以及对合同的批复等形式。

  二、合同审查主体更加明确

  《规定》明确了区法制办负责对全区机关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统一进行审查。合同未经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签订。对于重大、复杂的合同,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区政府法制办视情况统一委派。

  三、合同的档案管理要求更加严格

  《规定》明确了合同应当专门立卷归档,并详细地列举了归档的内容,包括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依法不再履行的合同、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在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单位要将合同文本报区法制办和区财政局备案。通过对合同的档案管理,可以动态、全程地反映每个合同从签订到履行的全过程,切实落实好责任,也便于将来遇到合同纠纷时,资料完整、证据齐全,避免造成被动。